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中油锦晟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中国石油乌鲁木齐大厦主楼203室) | 法定代表人 | 周林 |
成立日期 | 2018-12-19 | 注册资本 | 29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95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0MA7867B25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农作物种子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棉花加工;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作物栽培服务;棉花种植;水果种植;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肥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对外承包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农业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礼品花卉销售;棉花收购;牲畜销售(不含犬类);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 | 51.0000000 |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 49.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2229.49 | -210.65 | -219.2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177.95 | 2209.32 | 2968.62 | |
审计机构 |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525.99 | -650.72 | -650.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72.92 | 247.32 | 2325.60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斌全 | 成立日期 | 2014-12-26 | |
注册资本 | 856673.8590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000313436286A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7-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对新疆中油锦晟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新疆中油锦晟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 |
转让底价 | 1,078.504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107.8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的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违约行为并自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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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7.8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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