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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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茂名港水东港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岭脚村博贺新港区规划展示中心楼二楼206房 | 所在地区 | 440000 - 440900 | |
法定代表人 | 周子文 | 成立时间 | 2013-01-16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经济类型 | A05002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90006148394XY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无船承运业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0000 | -1.100000 | -1.10000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991.480000 | 0.095000 | 1991.380000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11-30 | 0.000000 | -11.920000 | -11.92000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4277.820000 | 42298.350000 | 1979.460000 | |
备注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 2.截止至2024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特别事项详见《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茂名港水东港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2024]第A0493号)、《茂名港水东港务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书》(中兴华专字(2024)第011427号)以及法律意见书。 4.标的企业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5.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6.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须知悉并承诺: (1)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标的企业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履行受让方义务。 (2)为确保标的企业项目地块的顺利开发,《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在标的企业取得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后3个月内,受让方应向标的企业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标的企业前期开发资金。受让方未按时提供该笔资金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方知悉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向转让方借款本金300,025,406.5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受让方须在受让标的企业99%股权后,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由标的企业按照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还款计划,向转让方偿还该笔借款。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同时签定连带责任担保协议。 (4)为保证标的企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同时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合同,该等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A.受让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日内,将所持标的企业99%股权质押给转让方。 B.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主体须向转让方提供价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的股权质押补充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且担保主体注册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同时定期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报告,以确保担保物价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5)标的企业偿清对转让方的债务后,转让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上述全部股权的质押。 (6)标的企业未按借款协议还款的,转让方有权自该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标的企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固定借款年利率(4.135%,复利计息)水平上加收50%;标的企业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转让方有权自标的企业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照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标的企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固定借款年利率(4.135%,复利计息)水平上加收100%;当期还款逾期超过60天(或累计还款逾期超过6个月)时,转让方有权回购本次转让的99%股权(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 (7)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不得以标的企业现有土地名义对外融资。若受让方需通过标的企业以其他方式(非以现有土地名义)对外进行融资,必须获得转让方同意,且融资款项仅用于支付偿还约定的债务(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金额300,025,406.50元及利息)、工程款项。在清偿上述债务并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方可使用剩余融资款项。 (8)受让方后续筹集资金不到位导致标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停工60天以上的,转让方有权回购本次转让的99%股权(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 (9)如因受让方出资不到位导致标的企业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清偿标的企业债务、对转让方损失赔偿等),如转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后,可向受让方追偿。 (10)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对外转让标的企业股权,不得以标的企业或(及)其现有土地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进行抵押、质押、借款等业务。 (11)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同意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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